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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储艳斌与孙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艳斌,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623号原告:储艳斌,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济南市历下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敏,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杰,山东舜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霞,山东舜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艳斌与被告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艳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艳斌以尚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储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储艳斌负担。审 判 长  温进才人民陪审员  杨奎香人民陪审员  赵书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