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左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关双福诉被告刘克、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双福,刘克,常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关双福,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大专文化,教师。被告刘克,男,5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公务员。被告常利,男,5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委托代理人金作华,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双福诉被告刘克、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双福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双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双福撤回对被告刘克、常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双福负担。审 判 长 杨志远审 判 员 张 聪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