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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培军被执行人林国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军,林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815号申请执行人:陈培军,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国辉,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培军被执行人林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