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黄崇坤与宋亚辉、宋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崇坤,宋亚辉,宋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崇坤。被执行人宋亚辉。被执行人宋振辉。申请执行人黄崇坤与被执行人宋亚辉、宋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亚辉名下陕A×××××号利亚纳牌汽车一辆,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6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