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新化县桑梓碳素制品总厂与重庆社祥矿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化县桑梓碳素制品总厂,重庆社祥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保190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桑梓碳素制品总厂。法定代表人曾梅意,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重庆社祥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胜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桑梓碳素制品总厂与被执行人重庆社祥矿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桑梓碳素制品总厂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黔江分行(账号AA)的存款90000元,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桑梓碳素制品总厂已向本院提供了与被查封财产等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桑梓碳素制品总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社祥矿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黔江分行(账号AA)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晏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