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民初14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鑫海俊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刘海洋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海俊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海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4789号原告:北京鑫海俊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208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徐俊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刚,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洋,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原告北京鑫海俊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俊国公司)诉被告刘海洋劳动争议一案,鑫海俊国公司因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461号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鑫海俊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鑫海俊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鑫海俊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希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英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