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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艳诉被告李某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艳,李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042号原告:赵某艳,女。被告:李某辉,男。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的原告赵某艳诉被告李某辉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美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