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艳诉被告李某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艳,李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042号原告:赵某艳,女。被告:李某辉,男。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的原告赵某艳诉被告李某辉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美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