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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8诉前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和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靳善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靳善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新2828诉前31号原告:和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新胜,职务:处长。被告:靳善霞,女,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博湖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博湖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博湖县,现居住地:和硕县,现居住地:和硕县,现居住地:和硕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和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靳善霞(金钻KTV、快乐自助火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葛新华适用诉前调解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和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诉称,被告靳善霞的金钻KTV、快乐自助火锅门面房2015、2016年垃圾清理费合计10320元未交。被告辨称,情况属实,所欠2015年、2016年的垃圾清运费合计10320元想办法于2016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靳善霞支付原告和硕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清运费10320元,定于2016年11月2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9元,由被告靳善霞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葛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