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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3768深圳市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进、徐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进,徐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768号申请人执行人深圳市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893022-6,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联合广场A1601-A1602室。法定代表人陈德宁,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进,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港。被执行人徐红梅,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进、徐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永进、徐红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8071.11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俞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