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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周丹辉与汪彩林、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辉,汪彩林,李静,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841号原告:周丹辉,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汪彩林,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静,女,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汉云。被告: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泉镇纬西一路。法定代表人:刘汉云。原告周丹辉与被告汪彩林、李静、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