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周丹辉与汪彩林、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辉,汪彩林,李静,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841号原告:周丹辉,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汪彩林,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静,女,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汉云。被告: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泉镇纬西一路。法定代表人:刘汉云。原告周丹辉与被告汪彩林、李静、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林博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