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国海与高杨、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海,高杨,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1024民初3876号原告陈国海。被告高杨。被告李艳丽。原告陈国海与被告高杨、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