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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国海与高杨、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海,高杨,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冀1024民初3876号原告陈国海。被告高杨。被告李艳丽。原告陈国海与被告高杨、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海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