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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祖山与曾仕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祖山,曾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林祖山,男,汉族,住金堂县。被执行人曾仕成,男,汉族,住金堂县。本院在执行林祖山与曾仕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曾仕成名下有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官仓镇柿子树村X组X栋X层X号(权XXXX072,面积1011.50平方米)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仕成名下其单独所有位于四川省金堂县官仓镇柿子树村X组X栋X层X号(权XXXX072,面积1011.50平方米)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