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执4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顺义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顺义分公司,升尚(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8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顺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升尚(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仁和园三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4××××。法定代表人马连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顺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升尚(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0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升尚(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顺义分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升尚(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06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单立勋代理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