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财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爱英与翁直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爱英,翁直锋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财保216号申请人:陈爱英,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罗义,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翁直锋,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人陈爱英与被申请人翁直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爱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翁直锋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南雁镇南雁新街45号房屋的份额,申请人陈爱英以浙江奥康银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翁直锋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南雁镇南雁新街45号房屋的份额(房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字第××号、10××0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2020元,由陈爱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毛振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温咪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