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俐与麦智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俐,麦智婷,北京明孚惠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34号申请人李俐,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曦丹,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麦智婷,女,1981年7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明孚惠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楼四层04商业区L418A号。申请人李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麦智婷、北京明孚惠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李俐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麦智婷、北京明孚惠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九十六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李俐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上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