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玉才与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才,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221号原告高玉才,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石强,男,汉族,居住地不详。原告高玉才与被告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石强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玉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龙江审 判 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