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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玉才与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才,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221号原告高玉才,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石强,男,汉族,居住地不详。原告高玉才与被告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石强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玉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龙江审 判 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