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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邓礼群与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礼群,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139号原告邓礼群,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忠县。被告刘云,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礼群诉被告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礼群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礼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礼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礼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交纳438元,由原告邓礼群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勇人民陪审员  田菊华人民陪审员  肖咸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