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秀忠与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忠,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21民初2380号原告:张秀忠,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生,现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生,淄博张店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法定代表人:张龙,职务:村主任。原告张秀忠与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佳生,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87元、赔偿利息518400元,共计69848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至2007年7月,原告承接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及卫生室、娱乐活动中心建设工程。竣工后,被告共支付45000万元,余款未付,尚欠180087.7元。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原告对村委三间东屋装修部分未完成施工,系被告支付26000元装修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将王斜村新建办公室、卫生室、娱乐活动中心工程承包给原告,协议主要内容为: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日期2007年4月12日-2007年7月1日;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执行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算标准:执行山东省96定额,淄博现行价目表工程类,人工费调整35元;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付款,竣工验收后预留5%保修金,余款付清;其他:如出现伤亡事故由原告负责,被告按形象进度拨款,工程保修期一年。涉案工程自2007年4月12日开始施工,2007年7月1日竣工。2007年7月,被告将该工程开始使用。2007年6月28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为:张秀忠,你的工程款2007年底结清,如失信,按3分利息连本带利,一切由村委负责。该承诺书加盖了被告王斜村民委员会印章。2008年7月2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经山东博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王斜村委办公室、卫生室、砼游乐场场地,村里东屋审计值贰拾柒万贰仟捌佰柒拾捌元捌角整(272878.8元),扣除已付现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甲方供材料费计肆万柒仟柒佰玖拾元(47790元),总计欠张秀忠工程款壹拾玖万零捌拾柒元整。该欠条加盖被告王斜村民委员会印章。2009年8月19日,果里镇人民政府出具果信复字(2009)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份,载明:经调查核实:王斜村委欠张秀忠工程款190087元,属实。欠款事实发生后,被告又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0087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对村委三间东屋未完成施工,但同时,原、被告均认可协议内容只包括三间东屋的主体部分施工,不含装饰部分施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因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应认定为无效。2007年7月,涉案工程竣工后,被告开始使用,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据实结算,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提交被告的承诺书、欠条及果信复字(2009)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均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0087元。故对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07年6月28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工程款2007年底结清,逾期,按年利息叁分计算。该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被告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被告辩称村委东屋装修工程系被告完成施工,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工程不包含该部分装修工程。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秀忠工程款180087元。二、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会自200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本金180087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张秀忠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秀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3元,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桓台县果里镇王斜村村民委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