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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蓬莱市潮水成源纸箱厂与蓬莱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潮水成源纸箱厂,蓬莱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625-1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潮水成源纸箱厂。住所地蓬莱市潮水镇。负责人杨建成,任经理。被执行人蓬莱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潮水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荣,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登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蓬莱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在蓬莱市潮水镇工业园区内有厂房土地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蓬莱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位于蓬莱市潮水镇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一宗【地号03280380,证号蓬国用(2011)第0233号】及地上建筑物。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荆 超审 判 员  王有勤助理审判员  刘会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意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