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海军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792号罪犯陈海军,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双滦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承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60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