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5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白增则与被告冯增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增则,冯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454号原告白增则。被告冯增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增则与被告冯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增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增平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增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冯增平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为三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苗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