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原平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黎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原平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王黎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5881号原告:常熟市原平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中心会所1幢101。法定代表人:马海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黎珺。现下落不明。原告常���市原平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诉被告王黎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服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黎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服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公司各项钱款合计335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分别以6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企划策划工作,工作至2016年4月1日未向原告公司领导请假不辞而别。原告单位人事及其他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及微信等各种联系方式与被告联系希望其及时上班或按公司制度请假并交接本职工作,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期间原告公司发现由其经手的二笔款项即支付模特公司的27000元相关公司未收到,上海服博会物料费用6500元未提供任何正式票据至公司财务报贴,二项合计33500元。原告无奈于2016年4月6日、4月14日分别发送催告函告知其擅自离岗的后果,并要求其返还上述33500元,但被告迄今未将上述钱款返还原告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侵占公司钱款依法应当返还。原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请。被告王黎珺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员工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系原告的员工,入职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2、2016年5月4日的财务整理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侵占原告公司财物的金额及种类。该证明载明:1.上海服博会物料费用(鲜花、水果、糖果、跟拍),2016年3月2日申请费用6500元人民币,公司在3月12日通过交通银行给其转了6500元。但至今为止此笔费用未用任何正式票据至财务报贴。2.2家门店模特费用,2016年3月31日申请27000元,当日通过交通银行给其转了27000元。但模特公司至今为止未收到此笔款项。3、2016年5月9日上海德先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证明及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该公司未收到2.7万元的费用,被告擅自占用了该笔钱款。其中证明载明:本公司从未收到原��公司企划部王黎珺模特费用27000元,本来她说过打部分定金给我公司,但是后来就不接电话,不回微信,我后来直接联系到原平公司负责这件事的人,原平公司后来安排沈叔皓跟进这件事情。8名外模的劳务费是通过沈叔皓付给我们公司账上的。联系人:凌静波,133×××95,021-56×××30。4、付款申请单两份、银行汇款记录回单两份,证明原告员工黄小平按照被告申请单指示的账号及户名将33500元汇至其要求的账号。其中2016年3月2日的付款申请单载明:申请人王黎珺,申请部门企划部,申请用途3.16上海服博会物料费用(鲜花、水果、糖果、跟拍),卡号/户名/开户行:62×××52,谢周,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金额(大写)陆仟伍佰元整。2016年3月31日的付款申请单载明:申请人王黎珺,申请部门企划部,申请用途2家门店模特��用(3月31日打款),卡号/户名/开户行/62×××52,谢周,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金额(大写)贰万柒仟元整。其中2016年3月12日、3月31日,黄小平通过交通银行向上述账户分别汇入6500元、27000元,共计33500元。5、黄小平的身份证及原告服饰公司、黄小平的情况说明各一份。原告公司的情况说明载明:本公司曾于2016年3月12日委托黄小平(身份证号码:××)向户名为谢周(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为:62×××52)汇款6500元。本公司曾于2016年3月31日委托黄小平(身份证号码:××)向户名为谢周(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为:62×××52)汇款27000元。黄小平的情况说明载明:本人黄小平(身份证号码:××)曾于2016年3月12日受常熟市原平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向户名为谢周(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为:62×××52)汇款6500元。本人黄小平(身份证号码:××)曾于2016年3月31日受常熟市原平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向户名为谢周(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为:62×××52)汇款27000元。6、催告短信、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催告函原件及快递邮寄凭证等,证明被告挪用款项,经原告公司催讨后拒绝归还。其中催告短信分别向被告的母亲谢红(电话:158××××1213)、被告(电话:138××××5364)进行过催告。其中2016年4月6日的催告函载明:王黎珺(身份证号:××,你于2016年1月13日入职我司从事企划策划工作,在2016年4月1日未向公司领导请假不辞而别至今。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因私人原因请假需取得主管领导批准且需理由正当,同时需与他人交接好本职工作。而你无正当理由自4月1日未来公司上班持续至今(公司领导多次电���联系你,但一直无法接通),现已经影响到所在部门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现以书面方式向你正式告知:请你在接此函后3日内立即到公司报到上班,并将此前耽误的工作及时弥补。逾期,公司将视你为自动离职,同时按公司制度对你进行处理。对因你工作未及时交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主张。特此函告。其中2016年4月14日的催告函载明:王黎珺(身份证号:××,你于2016年1月13日入职我司从事企划策划工作,在2016年4月1日未向公司领导请假不辞而别至今。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因私人原因请假需取得主管领导批准且需理由正当,同时需与他人交接好本职工作。而你无正当理由自4月1日未来公司上班持续至今(公司领导多次电话联系你,但一直无法接通。之前公司发催告函拒收,发短信、电话及微信均不予回复)。此段时间,经公司梳理发��由你经手的下列三笔款项存在问题分别为:应支付模特公司的27000元相关公司未收到、个人往来款6500元未有正式票据前来财务报贴、PK红包500元,共计34000元。有鉴于此,现正式函告于你,公司从即日按你自动离职作为处理,请接此函后3日内立即到公司将上述款项予以结清、支付,同时公司将3月份工资一并与你结算。逾期,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因你工作未及时交接、擅离岗位所造成的公司一切损失,将通过司法途径向你进行主张。届时,一切后果由你自行承担!特此函告。根据原告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王黎珺于2016年1月13日入职原告公司,并任职于公司企划部。2016年3月2日、3月31日,被告分别以上海服博会物料费用、2家门店模特费用付款为由向原告申请款项6500元、27000元。原告委托黄小平分别于2016年3月12日、3月31日汇至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6500元、27000元,共计33500元。后经原告核实,被告申请的6500元未有正式发票向公司财务报贴,与客户确认27000元模特费用也未支付给相关客户,故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通过短信、微信、邮寄催告函等方式要求被告对上述款项支出情况等予以说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等,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返还33500元并支付以33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营业执照、身份证、员工信息登记表、财务整理结果、证明、付款申请单、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情况说明、短信截屏、微信聊天截屏、催告函、邮寄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系原告公司的员工,其向公司申请上海服博会物料费6500元,但在领取款项后未提供正式发票等相关凭证向公司进行如实报账结算;另被告申请支付客户的模特费用27000元,经客户确认被告进行支付,亦未将该费用返还给原告,在原告通过发函催告等方式向被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后,被告置之不理。审理中,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占有上述款项的正当理由,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335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以33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黎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黎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常熟市原平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款项33500元及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并注明案号)。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638元、公告费710.1元,合计1348.1元,由被告王黎珺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赵丽丹人民陪审员  林 亮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