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国成、蒋志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成,蒋志好,张国成,蒋志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国成,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蒋志好,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成与被执行人蒋志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志好应支付执行款22200元。在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蒋志好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的房屋,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3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