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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奎、胡艳、邓祥燕、郭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奎,胡艳,邓祥燕,郭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法定代表人: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奎,男,生于1982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梁镇。被执行人:胡艳,女,生于1981年2月15日,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邓祥燕,男,生于1969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梁镇。被执行人:郭逢英,女,生于1969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梁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奎、胡艳、邓祥燕,郭逢英的银行存款3743646.2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