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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1、黄某1等与邓鑫言、谢宏梁爆炸、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黄某1,黄某2,黄某3,陈某2,谢某1,罗某,刘某,陈某3,陈某4,屈某,邓鑫言,谢宏梁,邓先辉,谢植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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