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8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郭德敏与陆林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敏,陆林辉,上海志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427号原告郭德敏,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林辉,男,1961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第三人上海志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天生。原告郭德敏诉被告陆林辉、第三人上海志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