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7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舒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舒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605号原告杜某,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舒某,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舒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