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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7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3月2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玉霞、闵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办事处多次采取用螺丝刀、自制的塑料插片撬门开锁的方式入户实施盗窃,共计盗得现金294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撬门进入某某宿舍楼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翻找财物,听到周围有动静后离开。2、2016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撬门进入某某街道办事处被害人任某某家,在其家中多处翻找,未找到现金后离开。3、2016年8月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撬门进入某某街道办事处被害人张某家中,从其卧室的床头柜内盗走现金1100元。4、2016年7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撬门进入某某街道办事处正街被害人陈某家,在其家中多处翻找,未找到现金后离开。5、2016年7月2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撬门进入某某街道办事处正街被害人余某某家中,将余某某放在卧室床铺下的600元现金盗走。6、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撬门进入某某街道办事处农业银行背后位于河边的被害人梅某某家中,将其放在卧室衣柜内的400元现金盗走。7、2016年7月1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撬门进入某某街道办事处被害人王某某家,在其家中多处翻找,未找到现金后离开现场。8、2016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撬门进入街道办事处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将其放在卧室床上枕头下的440元现金盗走。9、2016年7月17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撬门进入某某街道办事处被害人査某某家,在其家中多处翻找,未找到现金后离开现场。10、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撬门进入某某街道办事处被害人严某某家中,将严某某挂在墙上包内的现金400元盗走。2016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并扣押了螺丝刀一把、自制塑料片一张;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螺丝刀、塑料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任某某、张某、陈某、余某某、梅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査某某、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1100元,退赔被害人余某某损失600元,退赔被害人梅某某损失4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损失440元,退赔被害人严某某损失4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没收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塑料片1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晓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