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5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祁爱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祁爱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22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爱珠,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祁爱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计317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陆预婷代理审判员  于文霖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单肖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