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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忠龙与廖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忠龙,廖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239号原告:韦忠龙,男。被告:廖少良,男。原告韦忠龙诉被告廖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韦忠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忠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韦忠龙负担。审判员  何基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宇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