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忠龙与廖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忠龙,廖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239号原告:韦忠龙,男。被告:廖少良,男。原告韦忠龙诉被告廖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韦忠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忠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忠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韦忠龙负担。审判员 何基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宇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