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3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军与李明祥、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李明祥,钟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65号申请执行人罗军,男。被执行人李明祥,男。被执行人钟青,女。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高坪民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钟青所有的位于高坪区青松路碧水云天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军同意被执行人钟青在法院监督下变卖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青松路碧水云天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所得价款4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钟青所有的位于高坪区青松路XX号碧水云天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证号: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