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建华、刘嫦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华,刘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华,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1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刘嫦娥,汉族,生于1981年5月10日,中专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杜建华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9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嫦娥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家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