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万有与贾会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有,贾会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2270号原告:李万有,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会宇,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李万有与被告贾会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万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会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万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二、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三、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方于2013年购买被告位于泌阳县新武装部后边楼房一处,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协议一份,后来我一直崔促被告双方完善手续,办理房屋过户,但被告一直拒不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特具文起诉。被告贾会宇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0日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其内容为:“甲方:贾会宇(××),男,现年49岁,现住:泌阳县新武装部后;乙方:李万友,男,现年46岁,现住泌阳县。协议内容:1、甲方现有住宅一套(别墅),建筑面积570㎡,以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整转让于乙方,房屋四邻:东至张庭宇27#楼,西至贾会宇25#楼,南至5m大路,北至5m大路。房屋手续齐全(有房权证、土地证),乙方所购房为26#楼。2、乙方先期首付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购房款,下余叁拾伍万元房款最迟不超过2013年农历年底付清,全部房款付清后,甲方应协助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3、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无任何争议、纠纷、矛盾,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4、甲方负责帮助解决���、电、路,费用由乙方自理。5、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生效。甲方:贾会宇,乙方:李万有,中证人:吴祖亮。2013年10月30日”。另注:此房已于当日交付李万有使用,该房权已归李万有所有。卖房人:贾会宇,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0月30日收条一张,其内容为:“暂收费到李万有购房款柒拾万元整(700000)元,贾会宇,2013、10、30号”。2014年1月11日收据一张,其内容为:“收到李万有购房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贾会宇,2014、1、11号”。2014年4月10日收到条一张,其内容为:“今收到李万有购房款伍万元整(50000.),2014年4月10号,贾会宇”。2016年2月6日收到条一张,其内容为:“今收到李万有购房款壹万元整(10000.),2016年2、6号,贾会宇”。共计原告付给被告购房款96万元整,下欠19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拒不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因此,具文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转让协议、收款、收据等书证材料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故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协议给原告办理过户,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根据双方约定,在原告全部房款付清后,被告才应协助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尚欠被告19万元房款未付清,该请求的条件不成就,故其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万有与被告贾会宇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二、驳回原告李万有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