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池市。法定代表人韦寿标,理事长。被执行人韦波。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8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23604.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5元,申请执行费56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波已交款至本院,自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