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鸭英与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533号起诉人:张鸭英,1948年7月7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2016年10月25日,本院收到张鸭英的起诉状。起诉人张鸭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张鸭英是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2、确认张鸭英属于计划经济时代,全民事业单位计划内的正式工作人员。事实和理由: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卫计委)人事处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关于1993年国务院国发41号文件解释的答复意见,起诉人认为该答复意见是彻底地、完全地、十分明显的错误,起诉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经审查,2016年7月14日,江苏省卫计委人事处作出《关于张国强同志咨询事项的答复意见》称,1993年5月28日,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意见》,并进行了批转(国发[1993]41号),根据该文件,我省为一批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农转非”全称是“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主要解决的是个人户籍问题,即由农业人员户口转为非农业人员户口,是对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激励措施,不涉及国家干部身份的确认和国家财政供养问题。本院认为,起诉人张鸭英要求落实待遇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鸭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