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水根与XX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根,XX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1876号原告李水根,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大吉,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XX鹏,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告李水根与被告XX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冻结XX鹏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金鱼桥信用社账号62×××23存款38000元。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水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大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水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XX鹏归还不当得利款3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3日上午8时,原告接到一个电话(159××××7261),对方谎称是北京市公安局,说原告涉嫌贩毒案件,要调查原告存款、收入情况,而后要求原告将存款打入一个银行帐号:62×××23。同日12时左右,原告将38000元打入该银行账号之后发现被骗遂报警。因该案经警方侦察未果,警方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认为警方冻结该账号也不能无限期冻结,原告的权益面临随时丧失,无法保障权利的兑现虽然先刑事后民事法律原则是强行规范,但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为XX鹏无法联系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XX鹏归还不当得利款38000元。原告李水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年6月21日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被骗的经过。2、汇款单一份,证明2015年7月23日左右原告按电话指示向被告账户汇款38000元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4、存单一份,证明原告从该份存单中向被告打款的事实。5、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立案决定书,证明原告发现受骗后于2015年7月23日12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公安局受理后向原告送达立案决定书,6、2015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冻结XX鹏在四川的银行卡账号,并向原告送达冻结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冻结XX鹏账户上38000元。7、2015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向原告送达立案告知书,证明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察。8、2015年7月23日原告在公安机关报案后的笔录。证明原告报案后李水根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情经过,公安机关作了笔录。9、汇款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向XX鹏账户汇款38000元的事实。被告XX鹏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李水根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其提交的证据2、3、4、9经本院核实属实,依法予以采信;其提交的证据1、5、6、7、8,系当事人向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报警后吉州分局出具,经本院核实属实,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3日上午8时许,原告李水根接到一个谎称是北京市分安局(159××××7261)的诈骗电话,称原告涉嫌贩毒,要求调查原告存款、收入情况,而后对方向李水根提供一个银行账户:62×××23,账户姓名:XX鹏。2015年7月23日12时左右原告李水根按对方指意向该账户汇入38000元。嗣后原告李水根发觉受骗遂向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报警。接警后吉州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立即将其款项冻结并立案侦查,经查帐号姓名为XX鹏的开户人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铁板桥村××组江家湾。2016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XX鹏归还其不当得利3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为: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被告XX鹏账户上的38000元,无论XX鹏是否是以诈骗行为取得的该款还是犯罪嫌疑人盗用XX鹏的个人信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38000元都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其占有38000元是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给原告李水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李水根3800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波明审判员 蔡江昆审判员 曹宏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永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