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丁尔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丁尔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3494号原告: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314938(1-1)法定代表人:朱兴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满,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尔祥,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尔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