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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广元与徐永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元,徐永军,山东高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景永梅,王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694号原告:徐广元。被告:徐永军。被告:山东高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景永梅。被告:王彦斌。原告徐广元与被告徐永军、山东高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景永梅、王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徐广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广元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4.00元,减半收取计7062.00元,由原告徐广元负担。审判长  尚铁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满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