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广元与徐永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元,徐永军,山东高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景永梅,王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694号原告:徐广元。被告:徐永军。被告:山东高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景永梅。被告:王彦斌。原告徐广元与被告徐永军、山东高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景永梅、王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徐广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广元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4.00元,减半收取计7062.00元,由原告徐广元负担。审判长 尚铁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满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