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宫本纯与龙江县龙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本纯,龙江县龙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宫本纯,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被执行人龙江县龙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维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春,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本院在执行宫本纯与龙江县龙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龙江县龙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赔偿款4984.81元。申请执行费用50元由龙江县龙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5)碾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玉泉审判员 纪振玲审判员 王长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哲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