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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9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久韬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培祥,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久韬机械有限公司,张培祥,山东水总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9931号原告:重庆久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附12号11-2。法定代表人:廖洪兴,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小平,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培祥,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久韬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培祥、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久韬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久韬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00元,减半收取264.00元,由原告重庆久韬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