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富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480号原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1-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698980。法定代表人:李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傲,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汤富荣,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重庆绿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