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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苗明芹、灵寿县明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靳文峰、吕艳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苗明芹,灵寿县明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靳文峰,吕艳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3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7744G。负责人:倪存真,该分行行长。被告:苗明芹。被告:灵寿县明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灵寿县三圣院乡南纪城村。组织机构代码69347603-7。负责人:苗明芹,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靳文峰。被告:吕艳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被告苗明芹、被告灵寿县明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靳文峰、被告吕艳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苗明芹、被告灵寿县明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靳文峰、被告吕艳钢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峻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郄俊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