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王玉然与被执行人孙金荣、李保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然,孙金荣,李保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然,男,汉族,1947年6月11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陕压厂家属院,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孙金荣,女,汉族,1951年12月3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庄北村车站组。被执行人李保和,男,汉族,1951年4月17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庄北村车站组。申请人王玉然与被执行人孙金荣、李保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富平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65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孙金荣工资账户18800元,已向申请人支付188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孙金荣的工资账户予以续冻,被执行人李保和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恢9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