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爱莲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9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爱莲,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乐清市。曾因赌博于2013年10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爱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爱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间,被害人黄某向平安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94的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万元。2012年4月15日,黄某透支了19980元,后因被告人张爱莲欠黄某2万元债务,俩人约定由被告人张爱莲偿还该卡的债务,并将该卡及与该卡绑定的手机交给被告人张爱莲。2013年间,被告人张爱莲为了偿还他人债务,骗取黄某的身份证号码,使用绑定的手机拨打平安银行的电话,将该卡额度提高套现使用。2014年1月间,被告人张月萍逾期还款被黄某发现,之后俩人一同还款,至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爱莲还13770元,之后无力还款,经平安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张爱莲对透支的27543.33元拒不还款。另查明,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张爱莲主动向乐清市公安局金融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张爱莲偿还平安银行5000元,同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爱莲的家属偿还平安银行28500元,现已清偿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爱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欠条、信用卡申请表、银行交易明细、还款记录、信用卡对账单、机主信息、催收记录、情况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莲冒用他人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爱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银行透支款已清偿完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爱莲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爱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