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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开发区恒久彩钢夹芯板厂与吴昌蕃、张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开发区恒久彩钢夹芯板厂,吴昌蕃,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开发区恒久彩钢夹芯板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乃恒。被执行人:吴昌蕃,男,1987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88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昌蕃、张艳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昌蕃、张艳的银行存款玖万陆仟壹佰元整(¥96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岑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