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7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俊与季汝宏、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季汝宏,张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707号申请人:胡俊,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申请人:季汝宏,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张永红,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胡俊与被申请人季汝宏、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物,担保人王玲玲以其所有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淮南路安美商业街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季汝宏、张永红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玲玲名下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淮南路安美商业街的房屋。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胡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