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307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