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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307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