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肖瑶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牛为民、肖莹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肖瑶,肖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特39号申请人:牛肖瑶,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牛为民(系申请人牛肖瑶之父),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肖莹(系申请人牛肖瑶之母),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牛肖瑶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牛为民、肖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牛肖瑶诉称:二被申请人系其父、母,于1996年1月结婚、无房产、长期与其祖母共同居住,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2年1月5日离家出走;寻找无果后,2002年1月7日向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派出所报案、至今失踪已满13年,故依法申请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牛为民、肖莹死亡。经查,申请人牛肖瑶诉称被申请人牛为民、肖莹从2002年1月5日至今下落不明属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牛为民、肖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牛为民、肖莹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二被申请人公安户籍信息、二被申请人共同工作单位西安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二人失踪及报案的情况说明、申请人牛肖瑶出生医学证明书(显示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关系)、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派出所有关二被申请人家属报案的值班记录档案以及《人民法院报》公告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牛为民、肖莹从2002年1月5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近15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牛为民、肖莹死亡。申请人牛肖瑶作为与牛为民、肖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宣告牛为民、肖莹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牛为民、肖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