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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于学春,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1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