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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3民初2244号原告:李某甲,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珍,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新玲,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乙,居民。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珍、庄新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丙。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案经送达,李某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丙。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感情基础深厚,虽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子女和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扶助,和好有望。原告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主张,缺乏依据,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华娜 微信公众号“”